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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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正在学习
- 第二章 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未学习
- 第三章 主要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 未学习
- 第四章 财务报表及编制说明 未学习
- 第五章 附则 未学习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1〕1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21年9月8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 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第三章 主要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
第四章 财务报表及编制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职业年金基金。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本规定尚未作出规定的,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 号)执行。
本规定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各级经办机构包括作为代理人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中 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以及地市级和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级经办机构)。